【案例提示】第十五期 | 财务异常、基金嵌套、申请延期未通过 管理人应重点关注这几点——基金小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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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提示】第十五期 | 财务异常、基金嵌套、申请延期未通过 管理人应重点关注这几点

【案例提示】第十五期 | 财务异常、基金嵌套、申请延期未通过 管理人应重点关注这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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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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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北京基金小镇投资者教育基地致力于依托自身产业集聚的优势,深耕私募基金领域的投资者教育。为了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基金小镇投资者教育基地特推出案例提示栏目。

本期梳理了两起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事项的典型案例,以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开展业务。

案例一:管理人应当专业化运营并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案例情况

A公司成立于2003年,2015年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目前仅有在管基金1只,2020年备案,总规模约6000万元。2025年,A公司申请新设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但其2024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存在较大数额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均为数亿元。同时,审计报告还显示A公司2024年度其他业务收入、利息支出几百万元。对此,A公司解释称因集团内部资金采取集中管理、统一调配的模式,其将部分闲置资金出借给关联方,同时也从关联方借入资金后再转借给其他关联方,因此存在较大的利息支出与利息收入金额,同时称其营业收入均来自对外收取的利息。

案例分析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确保主营业务清晰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基金投资活动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类型相一致,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兼营或者变相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本案中,A公司2024年度的营业收入来源均为利息收入,且其目前的主要业务为向关联方借入资金后再出借给其他关联方,从中获取利息差额,这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等相关规定。同时,A公司目前仅管理一只私募基金,且备案时间距今较早,近5年来未备案新的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的主营业务不清晰。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不存在大额应收应付、大额未清偿负债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形。”本案中,A公司存在较大数额的其他应收、应付款,该金额与其管理规模不匹配,其财务情况违反了上述要求。

合规提示

在此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不得开展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冲突的业务。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要切实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加强内部管理,保持良好财务状况,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财产的安全与独立性。


案例二:管理人及其基金应当持续符合登记备案要求

案例情况

A公司为2016年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1000万元,在管十几只基金,管理规模约10亿元。经审核,发现A公司在管基金存在诸多风险情况:一是根据基金业协会提示信息及沟通情况,基金1为超过到期日3个月且未提交清算申请的私募基金,A公司拟进行延期但未成功,原因系基金1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A公司管理的另一只私募基金;二是早期备案的基金2因投资者企业性质变化(由基金变为普通合伙企业),导致穿透核查后合格投资者人数超出上限;三是A公司在管基金普遍存在多层嵌套、基金互投情况,个别基金嵌套层级5层以上。

案例分析

❖ 管理人备案的基金不得担任其他基金或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活动:……(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中,A公司于2024年向基金业协会提交基金1的延期申请时,基金业协会反馈意见中要求“基金不得担任合伙型基金的GP。请A公司进行整改。”

❖ 管理人备案的基金应当持续符合合格投资者人数限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本案中,A公司备案的基金2的投资人B合伙企业在投资时为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当时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无需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由于B合伙企业的性质由基金变为普通的合伙企业,需要穿透核查、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使得基金2出现了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律规定人数(50人)的情况。对此,A公司称目前正在和投资人B合伙企业沟通处理方案,以尽快解决投资者超法定人数的不合规问题。

❖ 管理人备案的基金架构层级应当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应当遵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但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创业投资基金、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 2 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的架构应当清晰、透明,不得通过设置复杂架构、多层嵌套等方式规避监管要求,收取不合理费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投资架构及投资者承担的费用等有关信息。”

本案中,A公司说明基金成立之初因各出资人注资时间及募集节奏不同,故分别设立不同基金以方便后续投资需要,其在管基金的基金合同已对嵌套情况及层级进行了约定,且已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投资架构及投资者承担的费用等有关信息,不存在重复收费的情况。但是,自《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发布以后,私募基金嵌套层级的要求也不断收紧。除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等类别的基金投资层级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特别规定外,通常情况下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应遵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而目前该规定主要体现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相关内容,即要求私募基金整体嵌套层数不超过1层。此外,本案中的A公司由于多层嵌套基金导致投资者人数众多,更需要管理人重点关注基金的运作情况、加强对基金的投后管理,持续监控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并提前做好退出安排。

合规提示

在私募基金行业监管不断强化与深入的背景下,企业不仅应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备案基金时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更应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加强自我监督与合规管理,确保自身及管理的基金持续符合相关规定,以实现合规稳健运营。同时针对不合规的情况及时进行自纠自查,按照新规要求进行合规整改,以免影响新基金的备案及企业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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