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北京基金小镇投资者教育基地致力于依托自身产业集聚的优势,深耕私募基金领域的投资者教育。为了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基金小镇投资者教育基地特推出案例提示栏目。
本期梳理了一起募集流程不合规、以代持方式非法拆分私募基金份额的典型案例,以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开展业务。
案例情况
自然人甲通过社交软件添加陌生人乙,乙声称其为A公司工作人员,目前准备投资一家拟上市公司,半年后被投企业上市即可获得数倍投资收益。自然人丙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设立了B合伙企业,甲与丙签订了《B合伙企业份额代持协议》,甲将数十万元投资款汇入丙个人账户。代持协议仅约定投向某即将上市的公司,未约定投资期限。整个签约及投资期间甲未见过丙,均由A公司工作人员与甲沟通。甲在跟进投资进度时,乙向甲出具了由私募基金管理人C公司盖章的“XXXX基金说明”,内容为由B合伙企业与管理人C组建拟备案的私募基金——D合伙企业,通过D合伙企业再投向标的公司。现甲投资已接近一年,希望能收回投资款,A公司工作人员多次推脱称项目正在有条不紊进行,不予退还投资款。C公司为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C公司作为D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B合伙企业为D合伙企业的LP(本案例整体结构见下图)。B合伙企业已将部分资金汇入D合伙企业募集账户,但B合伙企业及其穿透后的丙等合伙人并没有向C公司提供合格投资者资产证明。C公司未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即与B合伙企业签订《D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即私募基金合同)。同时,C公司称其对B合伙企业中丙代持他人合伙份额行为并不知晓。截止目前,D合伙企业尚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基金产品也未投向标的公司。
案例分析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投资私募基金的,除另有规定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第四条规定,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每一层的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该案例中,丙将私募基金份额拆分,以代持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向甲募集资金。甲在不了解私募基金的情况下盲目投资,导致投资款无法退还。私募基金管理人C公司在募集资金时没有穿透核查合格投资者资料,未及时发现投资者代持行为。同时,C公司在募集过程中未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即与投资者签署了私募基金合同,违反私募基金募集的相关要求。
合规提示
在此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按照私募基金募集的相关要求,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再签署私募基金合同;同时,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规投资者,是否存在代持、拼单等非法拆分转让等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的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合规运营,只有治理结构健全、运营合规稳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才能更好的展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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