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提示】第十一期 | 管理人应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基金小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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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提示】第十一期 | 管理人应具有良好财务状况

【案例提示】第十一期 | 管理人应具有良好财务状况

小镇资讯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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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北京基金小镇投资者教育基地致力于依托自身产业集聚的优势,深耕私募基金领域的投资者教育。为了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基金小镇投资者教育基地特推出案例提示栏目。

本期梳理了一起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事项的典型案例,以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开展业务。

案例情况

A公司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管基金1只,基金管理规模不足1000万。A公司拟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设立一家投资类合伙企业,并计划作为基金管理人将该合伙企业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A公司的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的其他应收款科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科目等相关数额与其营业收入科目、基金规模、基金运营情况、人员数量等不匹配。具体而言,其存在大额其他应收款未能说明合理原因,唯一在管基金的规模不足1000万且存在退出困难,基金运营情况不佳,但企业收入数额远超基金收益。A公司称其支出部分的资金来源包括关联企业的借款,但是相关资金往来并未体现在审计报告中。

案例分析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不存在大额应收应付、大额未清偿负债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形”。

该案例中,A公司的审计报告显示其各项支出情况与其收入情况、基金运营情况不匹配,且对于支出部分的资金来源无法做出合理解释,财务数据的记录不规范,无法认定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合规提示

在此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规范记录财务数据,财务情况应与实际业务经营情况相匹配;不应存在大额应收应付等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形。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合规运营,只有治理结构健全、运营合规稳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才能更好的展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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