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北京基金小镇投资者教育基地依托自身产业优势,深耕私募基金领域的投资者教育。为了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基金小镇投资者教育基地特推出案例提示栏目。本期梳理了两起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事项的典型案例,以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开展业务。
案例一:管理人不得挪用基金财产,基金财产募集、划转要合规
案例情况
A公司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在管私募基金5只。2022年,自然人B委托A公司提供理财服务,并向A公司账户转入数百万资金,指定购买A公司的私募基金。同时,A公司向自然人B承诺了收益率。但A公司未将该笔资金投向私募基金,而是将此笔款项用于临时资金周转。截至2023年,A公司未向自然人B进行兑付,自然人B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起诉A公司。
案例分析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该案例中,A公司挪用了基金投资款用于资金周转,且未使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基金的募集资金,在基金财产的募集、划转上不合规。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报送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该案例中,A公司向投资人承诺了投资收益,违反了监管要求。
合规提示
在此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挪用侵占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财产的募集结算、划转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支取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同时提示投资者,购买私募基金应将投资款打入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不要随意向个人或机构转账,重视投资款的划转,监督基金管理人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
只有基金管理人合规运营、忠实勤勉,投资者具备风险意识、理性投资,才能营造出良好的私募基金行业生态,回归到私募基金“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
案例二:管理人要诚实守信,保证材料真实、准确
案例情况
A公司拟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A公司高管甲提供的社保缴纳记录显示其从2021年开始在B公司缴纳社保,累计缴纳时间24个月;同时,甲提供的加盖B公司公章的离职证明显示甲2022年年底从B公司离职,与企业提供的社保缴纳时间匹配。但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对社保权益单进行校验,显示甲2021年在B公司缴纳社保,累计缴纳时间12个月;同时通过查询工商信息,显示甲2021年年底不再担任B公司经理,与校验后的社保权益单所显示的2021年后不在B公司继续缴纳社保逻辑较为一致。经查验,高管甲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显示的社保权益单与高管甲提供的社保缴纳记录不一致,离职证明中的离职时间与甲的社保权益单所显示的在B公司社保缴纳截止时间差异较大,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存疑。
案例分析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诚实守信,保证提交的信息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材料的,协会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退回登记材料。该案例中,A公司不符合诚实守信原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合规提示
在此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过程中提交的材料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未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可能导致市场失真,影响市场的正常运作,同时还可能面临相关处罚,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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