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北京基金小镇投资者教育基地依托自身产业优势,深耕私募基金领域的投资者教育。为了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基金小镇投资者教育基地特推出案例提示栏目。本期梳理了一起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事项的典型案例,以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开展业务。
案例情况
A公司2019年初成立,于2019年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甲为A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乙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但不持有A公司股份。因客观原因,甲自2019年底一直在国外居住且基本未参与A公司的经营管理。该期间,A公司未召开股东会。直至2023年初甲回到国内,甲、乙沟通A公司未来发展及业务计划,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后,乙拒绝与甲沟通,无合理理由即不允许甲查阅A公司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数据,且在此期间,乙仍以A公司名义开展业务、进行对外投资。甲在经过多种渠道尝试沟通后,依然无法与乙进行有效沟通,且乙拒绝交还A公司所有章证照及相关资料。故甲召集召开A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补办公司章证照。
案例分析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第三十九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该案例中,甲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时召开股东会,未行使股东的职权,对公司治理情况基本不了解,导致乙实际控制公司所有经营业务。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该案例中,乙作为公司管理层,不得拒绝股东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不得无合理根据即拒绝股东查阅公司会记账薄。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有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该案例中,乙擅自控制公司所有章证照且拒不交出,违背了《公司法》对于经理的职权限制,违反对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乙。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本案例中,乙作为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登记以前,其以A公司名义的对外投资和经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A公司承受。
合规提示
在此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法人主体首先要完善公司内部治理,股东、董监高应积极履行相关职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司章程开展相关活动。公司要制订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制约机制,切实保证公司各组织机构的业务开展均有章可依。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仅对外开展各项业务时要合法合规,在内部治理过程中更要合法合规。只有治理结构健全、运营合规稳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才能更好的展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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