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北京基金小镇投资者教育基地致力于依托自身产业集聚的优势,深耕私募基金领域的投资者教育。为了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基金小镇投资者教育基地特推出案例提示栏目。本期梳理了两起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事项的典型案例,以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开展业务。
案例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权变更应当符合相关要求,私募基金完成募集后应尽快备案
案例情况
A公司为一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已开展业务,基金业协会公示A公司已备案2只私募基金,基金管理规模2000多万元。同时对外投资8家企业,其中2家为其正在运作的私募基金,剩余6家投资类有限合伙企业中3家有限合伙企业已对外投资并开展业务,并有3家有限合伙企业LP合计上百人。现A公司计划向基金业协会申请办理实际控制人变更。
案例分析
该案例中,A公司若申请实际控制人变更,第一步需要先确定其是否在3年内已发生过实际控制权的变更。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所持有的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实际控制权,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特殊情况除外。”若A公司确定并未在3年内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第二步则需确定其是否满足在变更前持续具有一定的管理规模。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变更之日前12个月的管理规模应当持续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由于A公司目前备案的两只私募基金规模仅2000多万元,故无法满足基金业协会对变更实际控制人的要求。
同时,A公司对外投资的6家有限合伙企业均为应备案而尚未完成备案的私募基金,且涉及到的LP人数众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备案机构办理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对募集完毕的私募基金办理备案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私募基金的备案,否则将面临不利后果。
合规提示
在私募基金行业监管日趋严格、法律法规不断健全的大背景下,在此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更加规范运作私募基金,在基金募集完毕后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避免相关处罚。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全面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合规运营,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恪尽职守、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坚守合规底线形成行业共识。
案例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疑似被冒用,不法分子通过伪造证书欺骗投资者
案例情况
A公司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近期发生多起投诉事件,具体投诉内容为“A公司多次电话骚扰询问是否有购买股票的需求、该企业超出经营范围从事股票配资业务等”,另有受害人报案反映钱款被骗。与A公司联系后,该企业称其仅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并未开展任何股票配资业务,企业名称和营业执照等信息被不法分子冒用。目前企业已经对外发布严正声明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与相关当事人沟通后,了解到疑似冒用A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人有一整套企业资料,包括公司简介、纸质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和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公司实际办公地址照片以及场外配资业务详细介绍等。
案例分析
该案例中,疑似冒用A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人伪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和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基金业协会2016年2月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载明:“一、关于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基金业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基金业协会此前发放的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证券、期货及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法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证券、期货及投资咨询业务。投资者可在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合法机构名录”项下查询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单。私募基金管理人A公司仅从事私募证券业务,并未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且基金业协会也已经发布公告不再发放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此前发放的纸质证书也不再作为证明文件。因此投资者需要在投资前全面了解企业的情况及监管的规定,谨防上当受骗。
同时,提醒投资者注意任何宣扬场外配资业务的行为都是不合规的。场外配资与场内配资相对。场内配资主要指融资融券,即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场内配资门槛较高,审核严格。场外配资是指不具备证券融资业务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向投资者出借资金,组织投资者在特定证券账户上使用借用资金及保证金进行股票交易,并收取利息、费用或收益分成的活动,一般通过民间信贷或线上配资平台来借钱炒股。
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坚持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发展,推动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场外配资游离于监管之外,高杠杆属性放大市场波动,扰乱资本市场正常秩序,是中国证监会重点打击对象。
合规提示
在此提示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发现企业名称被冒用情况,及时采取法律手段,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并登报发布声明,防止出现更多受骗人员,维护自身声誉,珍惜羽翼。提醒各位投资者,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在进行投资时,寻找正规投资机构,在投资前到相关官方网站核查企业相关资质证明的真实性,实地考察投资机构办公场所,了解相关情况后再现场签约,在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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