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提示】第三期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专业化经营,严格履行适当性义务——基金小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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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提示】第三期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专业化经营,严格履行适当性义务

【案例提示】第三期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专业化经营,严格履行适当性义务

小镇资讯
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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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作为以基金业投资者和管理人教育为主题的国家级投资者教育基地,北京基金小镇投资者教育基地依托自身产业集聚的优势,深耕私募基金领域的投资者教育。为了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推出“案例提示”专栏,定期分享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事项的典型案例,以帮助管理人准确理解现有政策法规的要求,合规展业,共同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案例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遵循专业化经营要求,不得从事冲突业务

案例情况

A公司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因不能持续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注销。该公司历史全资子公司B公司对外投资的四家公司(包括甲、乙、丙、丁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中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使用“登记备案中心”、“金融资产登记和结算”等字样。且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苏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C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中同样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使用“登记结算”字样。同时,通过舆情检索,甲、乙、丙、丁公司及C公司存在负面舆情,疑似开展“伪金交所”业务。

公司架构图

按照有关规定,除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外,其他地方交易场所和“伪金交所”均不得以登记、备案、挂牌交易、信息发布、信息服务等名义,直接或间接为各类发行和销售非标债务融资产品提供服务和便利。“伪金交所”违规变相从事金融资产登记、备案、结算等业务,为空壳公司进行“登记备案”,将以高息为诱饵的非合规理财产品包装成经“备案”的合规投资产品向公众发售。不明真相的投资者购买此类产品后很难掌握资金去向和用途,一旦发行方出现资金断裂,将导致其血本无归。目前中国证监会、各省及直辖市金融监督管理局均严厉打击、整顿“伪金交所”。

案例分析

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2023金融街论坛年会上表示,加强部际联动、央地协作,依法将各类证券活动全部纳入监管,严把私募基金等领域准入关,严厉打击“伪私募”,清理整顿金交所、“伪金交所”,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26日发布《关于防范“伪金交所”违规经营活动的风险提示》,提示北京市至今未批准任何外省市交易场所在北京市设立分支机构,或通过发展会员机构、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方式在北京市从事相关业务。请广大投资者树立正确投资理念,提高风险识别能力,选择合法投资渠道,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基金投资活动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类型相一致,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兼营或者变相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第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登记备案办法》第八十条规定的冲突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八十条规定:“冲突业务是指民间借贷、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资产管理行业的生命线。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坚守主业,遵循专业化经营的原则,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或相冲突的业务,切实履行受托职责,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合规提示

在此提示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严格遵循专业化经营原则,不得从事冲突业务。同时提示各投资者,投资时应审慎判断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情况,高度警惕相关风险,选择合法投资渠道,自觉抵制无资质交易平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聘用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销售私募基金,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案例情况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A在中基协登记后,1年时间内备案16只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自然人投资者总计600余人。另对外投资30余家有限合伙型“壳基金”,业务野蛮扩张。

深入了解后,发现基金管理人A通过在招聘网站直招的方式,招聘了大量的销售人员,招聘信息中并未要求销售人员必须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管理人A未对入职的销售人员缴纳社保,这些销售人员大多存在兼职情况。销售人员利用自己手中固有客户资源进行资金募集,投资者多为自然人,且人数众多。基金管理人A虽要求销售人员在募集过程中对投资者进行录音录像,但并未要求销售人员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经公示信息查询,基金管理人A备案的私募基金大多投向单一标的,且存在多只产品投向同一标的情形。基金管理人A将其备案私募基金全部设定为R4级别,仅因基金管理人A的实际控制人、高管主观判断私募基金风险比较高,而无具体评级依据。

案例分析

该案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雇佣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销售人员销售私募基金,用工管理不规范,没有缴纳社保,也未在中基协人员系统登记,且未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由于募集对象多为自然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同时,私募基金投向单一标的,存在的风险也较高。这种情况下如果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提示不到位,一旦投资标的出现问题,可能存在发生群体性事件的风险。

根据《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本规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以机构名义进行基金业务活动的人员,包括与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及建立劳务关系或者劳务派遣至机构的其他人员等。下列从业人员应当注册取得从业资格:(二)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专业人员。”《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基金募集机构在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的过程中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适当性管理的实施。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重要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私募基金投向单一标的、未进行组合投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特别提示风险,对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投资架构、因未进行组合投资而可能受到的损失、纠纷解决机制等进行书面揭示,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合规提示

在此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聘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人员管理要符合劳动法和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对投资者进行合格性识别,对私募基金进行科学的风险评级,将适当的私募基金推介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特别是私募基金投向单一标的、未进行组合投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资者特别提示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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