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提示】第二期 | 管理人股权架构应当清晰、稳定,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应符合要求——基金小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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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提示】第二期 | 管理人股权架构应当清晰、稳定,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应符合要求

【案例提示】第二期 | 管理人股权架构应当清晰、稳定,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应符合要求

小镇资讯
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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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作为以基金业投资者和管理人教育为主题的国家级投资者教育基地,北京基金小镇投资者教育基地依托自身产业集聚的优势,深耕私募基金领域的投资者教育。为了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推出“案例提示”专栏,定期分享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运作管理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事项的典型案例,以帮助管理人准确理解现有政策法规的要求,合规展业,共同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案例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架构应当简明、清晰、稳定,控股股东应具备5年以上经营管理或相关经验

案例情况

A公司为拟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设立后拟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申请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A公司拟设立的股权结构为拟设立的外部投资人平台——有限合伙企业b(出资比例97.4%)及自然人a(出资比例2.6%)作为股东。有限合伙企业b计划由自然人a作为普通合伙人,9名自然人及2家机构作为有限合伙人。A公司认定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a。

案例分析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没有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或者相关经验不足5年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第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架构应当简明、清晰、稳定,不存在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无合理理由不得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设立两层以上的嵌套架构,不得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等方式规避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财务、诚信和专业能力等相关要求。”A公司拟将尚未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控股股东,无法满足控股股东需具备5年经营管理或相关经验的要求,且企业出资架构复杂,不符合中基协相关要求。

合规提示

在此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谨慎考虑股权架构设计安排。股权架构应简明、清晰、稳定,且控股股东需具备经营管理或相关经验,满足中基协的相关要求。符合要求的股权架构不仅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节省办理登记的时间,而且稳定、清晰的股权结构才有利于企业未来的经营和管理。


案例二

私募基金投资者应穿透核查,保证投资者数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案例情况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A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备案一合伙型私募基金,该私募基金备案时有限合伙人为2个自然人及1个咨询类有限合伙企业,穿透后该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为5个自然人。该私募基金于备案后3个月内通过工商变更,将有限合伙人变更为1个自然人及4个未在中基协进行备案的咨询类有限合伙企业。经去重计算,该私募基金穿透后共60个投资者,穿透后该私募基金的实际投资者数量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合伙人数量不得超过50个的限制。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七十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本案例中,该私募基金穿透后实际投资者数量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

合规提示

在此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设立及管理私募基金时,投资者数量穿透计算后应满足监管要求,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数限制。其中合伙型私募基金和有限责任公司型私募基金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私募基金和股份有限公司型私募基金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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