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提示第一期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勤勉尽责 保证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固有财产——基金小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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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提示第一期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勤勉尽责 保证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固有财产

案例提示第一期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勤勉尽责 保证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固有财产

小镇资讯
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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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作为以基金业投资者和管理人教育为主题的国家级投资者教育基地,北京基金小镇投资者教育基地依托自身产业集聚的优势,深耕私募基金领域的投资者教育。为了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基金小镇投资者教育基地特推出“案例提示”专栏,定期分享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运作管理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事项的典型案例,以帮助管理人准确理解现有政策法规的要求合规展业,共同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本期案例

1.案例情况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A已备案的契约型基金产品B从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基金管理人A委托并授权证券公司C以证券公司的名义将基金产品B投资的债券质押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公司”),向资金融出方进行融资。而后,基金产品B投资的标的债券多次发生折算率下调,根据中证登公司相关交易规则,证券公司C需就基金管理人A回购标的债券的行为提供担保交收。自债券折算率下调开始,基金管理人A未及时在账户中补足交易所需资金,导致证券公司C因履行担保交收义务而为其进行资金垫付。证券公司C遂起诉基金管理人A及基金产品的唯一投资者D,要求基金管理人A以自有财产和基金产品B的财产偿还垫付款及利息并要求投资者D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为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基金产品B为经备案、合法有效设立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其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只是因自身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由基金管理人代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虽然相关协议由基金管理人A代为签署,但协议的投资主体仍为基金产品B,相应的合同权利义务亦由基金产品B承担。同时,证券公司C也无证据表明基金管理人A存在未尽管理人职责的过错行为。首先在基金管理人A收到证券公司C要求补足资金的通知后,及时向投资者D履行了告知义务,在投资者D拒绝追加投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A是没有以自有资金予以补充的合同义务的;此外基金管理人A在前期已充分向投资者D揭示了风险,基金管理人A已履行自身职责。而基金产品B作为正回购方,在投资证券产生需要补足质押物及资金的情况后,没有积极履行义务,构成违约;投资者D未足额交纳所申购的基金份额,亦构成违约。故法院判决基金管理人A以基金产品B的财产向证券公司C偿还垫付款及相应利息,投资者D对前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条规定:“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私募基金财产的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约定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

合规提示

该案例中,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固有财产,且基金管理人不存在未尽管理人职责的过错行为,法院判决由基金产品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由未足额申购的投资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在此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所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财产应当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私募基金财产应该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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