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生物医药领域创新主体 “科创中国”金融服务云课堂首期开讲!——基金小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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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生物医药领域创新主体 “科创中国”金融服务云课堂首期开讲!

服务生物医药领域创新主体 “科创中国”金融服务云课堂首期开讲!

小镇资讯
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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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描绘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愿景,为金融报国和金融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为把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付诸行动、见之于成效,金融业正奋力书写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

众所周知,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高度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诸多难点、痛点问题。要让科技优势真正成为发展的能势,不仅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解开束缚成果转化的绳子,还须不断完善技术贸易服务生态,畅通科技成果转化的道路。为了推进“科创中国”金融伙伴计划落地,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各类金融工具提升核心竞争力,主动防范化解风险,助推科技项目转化落地推广,中国科协“科创中国”联合体联合北京基金小镇重磅推出“科创中国”金融服务云课堂系列活动,引入投融资、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等专业服务机构,为科技企业和科技工作者提供公益性、常态化、专业化科创服务。

7月7日下午14点,生物医药专场第一期于“科创中国”“北京基金小镇”微信视频号精彩开讲。世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晓栋、朱赞两位主讲嘉宾围绕生物医药领域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三类创新主体所关注的普遍问题展开深度解读。首期云课堂聚焦分享以下两方面内容:

高校、科研院所在职人员创立生物医药公司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王晓栋律师首先讲解了高校、科研院所在职人员创业的监管规定,具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党及组织文件、各高校内部规定几个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中提到,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鼓励科研单位通过股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研人员;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提到,把高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所有权和收益权的处置和分配权限,由原来的行政机关下放到各个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此背景下,各高校也相应陆续出台各自高校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包括教职人员在外持股、任职等一系列的规定。

王律师建议,当高校老师在外创业和持股时,要兼顾国家层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以及具体落实到不同高校相关的具体制度和指引。高校、科研院所在职人员创立企业时要重点关注是否在科研机构承担领导职务,谨慎评估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限制范围,如属于限制范围内,需要在退股或者退职之间做出选择,或经向高校、科研院所党组织汇报在外持股且没有意见,在创业早期、中期、Pre-IPO不同时间点选择不同解决方案。

结合市场上比较常见的三种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作价出资),王律师分别介绍了收益分配原则、分配制度和优缺点对比。回顾过往A股案例,对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当前IPO问询较为高发的问题集中在科技成果转化的合规性,企业是否具有独立研发能力、合作研发的相关问题,以及相关人员离岗创业、在岗兼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

结合部分案例的问询和解答,王律师对上述问题在实践操作中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梳理总结。如发行人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兼职)员工在高校的职务发明,实操解决方案大致涵盖论证高校人员在院校的本职工作与发行人无关等方面;合作研发中的知识产权许可或共有问题,实操解决方案则包括确保核心专利独有等多种选择方案。

人类遗传资源相关规则及近期实践要点


7月1日起,科学技术部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正式施行。自2022年3月科技部发布《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来,新规如何落地备受业内关注。朱赞律师的分享以人类遗传资源监管概览为开篇,讲述了人类遗传资源监管政策的演变。以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监管相关的医药企业角度,分析了《实施细则》生效后所带来的重点监管变化。《实施细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监管要求进行了细化。同时,也将人遗办此前陆续发布的审批备案相关指南和《关于更新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常见问题解答的通知》中对于实操的指导意见部分性的纳入其中,体现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中强调的“明晰管理界限,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关键环节管控,在坚决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前提下,该管的坚决管住、该放的切实放开”。针对业界关注的“外方单位和中方单位之间监管存在较大差异,一旦企业界定为外方单位可能对业务开展有较多的限制,如何应对?”这一问题,朱律师建议,首先按《实施细则》界定的“境外组织、个人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具体判断是中方单位或外方单位。中方单位且无任何外资股份情况下,开展采集特定数量、特定种类等业务,按要求向人遗办进行申报、备案;中方单位但有外资参股的合资企业,可通过进行架构上的调整解决部分困难。外方单位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利用人类遗传资源,一方面避免处罚风险,另一方面确保数据的合规性,避免影响后续临床试验、药品注册上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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