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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教e讲堂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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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非常频繁,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行为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广大投资者一定要明确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一)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其实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它们分别是: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②集资诈骗罪③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④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法非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具备下列数额和情节之一的即可构成犯罪: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集资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欺诈发行股票 债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再次提醒广大投资者一旦“非法集资”的行为涉嫌构成上述罪名,请及时留存证据,立即向犯罪行为地公安单位的经侦部门进行报案,并告知受害经过以及损失,然后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挽回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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