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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宸研究 | 私募股权基金100问(二)

百宸研究 | 私募股权基金100问(二)

百宸律师事务所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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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基金可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GP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不禁止有限合伙企业有多个GP,因此以有限合伙制为组织形式的基金理论上可以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GP。

实践中,以双GP或多GP架构存在的基金通常是为了满足特定商业需求。例如在上市公司与投资机构或者政府引导基金与投资机构合作成立的基金中,上市公司或者政府引导基金一方面需要依托投资机构的专业投资能力,另一方面又有参与或监督基金的管理事务的需求,则可能会提出担任基金的GP。但是依据中基协的基金备案要求,如果基金的管理人不担任GP,则基金的管理人与GP必须存在关联关系,如此便出现了双GP或多GP的需求。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未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或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主体不得从事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并且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不得从事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因此,非管理人的GP均不能参与基金的募集活动。此外,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非管理人的GP是否能从事基金的其他管理活动(包括基金的投资、管理以及退出),但是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管理人负责基金的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因此,非管理人的GP也不能从事管理人有权从事的基金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事务。就基金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外的其他合伙事务,中基协没有特殊要求,我们理解非管理人的GP可以从事该等合伙事务,并收取报酬。

在基金备案时,中基协会格外关注双GP或多GP架构的设置,需要基金管理人说明设置双GP或多GP的原因,并说明双GP或多GP的权责划分情况和纠纷解决机制。鉴于双GP或多GP存在“借通道”的嫌疑,即执行事务合伙人未取得管理人牌照而找一家有牌照的主体作为另外一个GP。所以在采用双GP或多GP结构安排时,一定要有合理、合法的商业需求和目的,并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各GP的权责范围,就非管理人的GP执行合伙事务的责任与管理人对基金的管理责任作出明确的区分。

12. 什么是联接基金?

联接基金不是一类基金的名字,而是为了满足特定需求,而对基金内部结构所做的特殊安排,这些特定需求通常是基于法规限制,或者基于管理便利要求等。如下是存在联接基金的基金结构图。


从以上结构图可以看出,联接基金其实是在基金的结构里搭建了一个小的基金(即联接基金),联接基金和基金(即主基金)的GP和管理人相同,而LP不同。之所以将一类LP安排在联接基金做合伙人,而不在主基金做合伙人常见的原因包括:

1. 有的政府引导基金对基金的注册地有要求,而主基金基于税收政策、集团架构安排、投资资源对接等方面的考虑又无法在政府引导基金指定的地方注册,因此在政府引导基金要求地搭建联接基金,联接基金作为主基金的LP,该引导基金通过联接基金投资到主基金;

2. 基金小规模投资人较多,为便于管理,也可以将小规模投资人集中在联接基金中。

在联接基金架构中,联接基金与主基金共用管理人和GP,联接基金是主基金的LP。两个基金同步出资,虽然有两层基金结构,但最终联接基金的LP不会被多收取管理费和绩效分成,经济性权利上和主基金的LP没有差异,区别是联接基金的LP是间接持有主基金份额,不能直接以主基金有限合伙人的身份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

13. 什么是平行基金?

平行基金与联接基金的作用类似,可以适用于地方政府资金或引导基金对基金设立地有要求的情形,或者为避免因含有外资成分的投资人而影响被投项目的情形,在平行基金架构中,主基金与平行基金的管理人与GP均相同,主基金与平行基金的合伙协议条款实质相同。如下是平行基金的基金结构图:

如果平行基金的设计是为了解决含外资成分投资人投资的问题,那么可以设计为主基金的投资人全部为境内投资人,平行基金的投资人全部为含有外资成分的投资人,如果被投资项目无外资限制,则平行基金和主基金会按其各自的认缴出资余额的相对比例投资于被投项目,但是如果被投资项目从事的外资限制或禁止业务,则只能由主基金进行投资,此时就无法做到按上述比例进行投资。

14. 什么样的人可以投资于基金?

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的自然人和单位可以投资于基金。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和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基协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15. 怎么证明投资人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标准?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和中基协针对基金备案的反馈意见,如下材料可以用来证明投资人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标准:

1. 机构投资者,其最近年度经审计的审计报告中的净资产金额可以用来证明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如果是新设立的机构,无法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则可以提供最近一个季度的财务报表。

2. 自然人,可以出具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水平/工资流水证明文件,其中:

(1) 金融资产证明文件:可以提供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相关合同、交易信息、余额信息等材料。

(2) 收入水平/工资流水证明文件:可以提供最近三年加盖银行公章的银行流水明细、劳动合同等。

16. 什么主体有资格募集基金?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在中基协已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基金,在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基协会员的机构可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基金。除上述两类主体之外的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基金的募集活动。

证监会在其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又特别强调了上述规定,即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不得从事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

17. 从事基金募集的人员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四条,从事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

18. 基金募资时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 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 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个人募集资金或者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

(三) 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包括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私募基金交易结构、各方主要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费用安排、关联交易、委托第三方机构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情况;

(四) 以登记备案、金融机构托管、政府出资等名义为增信手段进行误导性宣传推介;

(五) 向投资者宣传的私募基金投向与私募基金合同约定投向不符;

(六) 以口头、书面或者通过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固定比例损失或者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目标收益率”、“基准收益率”等相关内容;

(七) 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保本”、“承诺”、“本金无忧”、“保险”、“避险”、“收益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零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八) 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九) 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十) 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十一)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十二) 恶意贬低同行;

(十三) 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

(十四) 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基金推介;

(十五) 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基金;

(十六) 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十七) 管理人在初次开展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应当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十八)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不得从事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前款所列行为。

19. 什么是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基金?

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是指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20. 募集机构能否通过互联网在线推介基金产品?需要注意什么?

募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推介基金产品,但是通过互联网向投资者推介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前述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三)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四)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法律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五)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

(六)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来源:百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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