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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宸研究 | 私募股权基金100问(六)

百宸研究 | 私募股权基金100问(六)

百宸律师事务所
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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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政府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的投资范围有什么特殊限制?

基金的LP包含国资,通常有两种情况:(1)基金中包括直接“政府出资”(定义见下文),该基金为政府引导基金(“政府引导基金”),(2)非国资控股的基金,接受政府引导基金的出资,该基金为政府引导基金的子基金(“政府引导基金子基金”)。

(1)政府引导基金

根据发改委2016年发布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发改委2800号文”)和财政部2015年发布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简称“财政部210号文”),只要基金中有“政府出资”,该基金投资时需要遵守政府基金投资的相关要求。该等基金通常被称为“对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或“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等。

以上所指的“政府出资”是指政府直接出资(不包括政府引导基金再投资),政府出资方式具体包括两种:(a)政府直接出资,即基金的投资人直接显示为政府或国资委;(b)政府向第三方机构进行行政委托,由该机构代持财政资金出资。

国家层面对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基金范围限制主要见于发改委2800号文和财政部210号文,主要要求基金的投资的产业符合国家支持引导的创业、新兴科技领域,具体领域如下:


财政部210号文发改委2800号文

支持创新创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基础设施领域;住房保障领域;生态环境领域;区域发展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领域;创业创新领域。

且应当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包括以法人形式设立的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等未上市企业的股权; 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经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明确或约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投资形式。基金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2)政府引导基金子基金

近年来相对于直接投资项目公司,政府引导基金更多采用FOF形式,即政府引导基金作为LP投资于政府引导基金子基金,以此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引导产业投资方向。

各地对政府引导子基金都有相应的管理办法,通常参照上述政府引导基金的规定对子基金投资范围进行限制;特定政府引导基金向子基金投资时,还会要求子基金投向符合当时该政府引导基金重点发展的产业;此外,地方政府出于税收考虑,会要求子基金有一定比例资金需返投于当地企业, 如《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子基金投资于在深圳注册登记的企业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 1.5倍”。

52. 基金投资初创科技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2018年1月1日起实施,“55号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5]第39号)(“《创投办法》”)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暂行办法》”)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均可以享受70%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就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而言,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初创科技企业的标准详见以下第53问)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1]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就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而言,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2]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其自然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3. 基金投资初创科技企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享有税收优惠?

如基金拟享有以上第52问中55号文项下的税收优惠,需向税务局进行申请,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税务局可能准予该等税收优惠:

(1) 投资标的符合初创科技企业的标准:

(a.)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b.)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c.) 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d.) 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以及

(e.) 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 投资方式仅限于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即投资资金必须注入标的公司,不能采用买老股的方式进行投资。

(3) 取得基金在发改委备案的证明或取得当地证监局出具的年度证明材料[3],以证明基金属于在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在中基协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当地证监对开具证明还可能提出其他要求。

(4) 投资标的公司已满2年(24个月)。

54. 基金投资标的公司后是否需要向监管机构报备?

专项基金在中基协进行基金备案之时就需要在中基协基金备案系统报备拟投资的标的公司的名称、公司编号(境内公司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公司指相应的注册代码或编号);专项基金和非专项基金在完成投资后均应按照以下要求,在中基金协季度更新系统中报送以下投资项目相关情况:

(1) 标的公司基本情况:包括标的公司名称、公司编号、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属行业、是否属于境外公司等;

(2) 投资基本相关情况:投资账面价值、股权账面价值、股权投资估值方式、占被投企业的单位股权比重(%)等;

(3) 对投资标的的分析情况:管理人认为项目公司当前的主要风险、所属行业景气程度较去年同期等情况。

基金向中基协报送的投资情况,中基协不会在公示系统中公开。

55. 基金投资项目的一般付款流程是什么?

基金向被投资公司支付投资款需要遵守基金文件的约定及内部制度要求,通常完成所有交易文件均的签署、投资协议约定的交割条件满足后基金可以启动付款。

如基金进行了托管,则付款需由托管银行执行,托管银行将按照与基金及管理人签署的托管协议的要求严格审查付款前提是否已经具备。(关于基金的托管问题,请参考100问第三期第38问)。

56. 基金能否将取得的收益进行循环投资?

监管层面对基金取得的收益能否用于循环投资无强制性规定,循环投资取决于基金合伙协议的约定。

1.常见约定:

基金可投资的金额原则上是固定的,投资项目退出后产生的收益,需要进行分配。但实践中可能对前述原则作出例外约定,在合伙协议中允许将项目退出后产生的收益用于再投资,即允许循环投资。

循环投资可以增加基金可投资的金额,但同时会延迟基金收益产生的时间点,降低基金在某一时间段内的内部收益率(IRR)表现,因此即便约定允许循环投资,通常也会对循环投资进行一定的限制,常见的限制性约定包括:(1)限制用于循环投资的金额比例,实践中要求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比较常见;(2) 限制循环投资的时间点,通常仅允许在投资期内或更早的期限内退出的项目收益用于循环投资,且再投资行为也只能在基金投资期限内做出。

2.特殊基金-长青基金:

常青基金是长期存续,寻求长期受益的基金。允许循环投资是保证常青基金可以持续长期运作的重要机制,因此,区别于其他典型的私募投资基金,常青基金以允许循环投资为原则,且通常不对循环投资设置金额、期限的限制。

因常青基金需要定期给予LP退出机会与境内要求私募基金封闭运作的监管要求存在冲突等原因,常青基金主要见于境外基金。

57. 基金能否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基金利用暂时闲置的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系通常所称的临时投资行为。除中基协对基金备案完成前的临时投资、发改委对政府投资基金的临时投资的投资范围有规定外,监管层面无其他强制性规定,但为充分实现投资效益,合伙协议通常会对本基金的临时投资作出约定。

1. 监管要求:

(1) 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12月23日)》第12条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完成备案前,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2) 发改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2. 惯常约定:

通常为充分实现投资效益,基金合伙协议会允许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将闲置资金用于临时投资,但范围一般限于银行存款或其他风险极低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58. 基金在存续期间能随时进行项目投资吗?

基金运行中一般将基金存续期间分为投资期与退出期,通常在投资期内GP可以进行项目投资,投资期结束后则不允许再进行项目投资。

但通常合伙协议会约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基金可以在投资期结束后继续项目投资,常见情形包括:

(1) 依据投资期内的决策实施投资,但合伙协议可能对该等投资金额作出一定限制,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机制要求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

(2) 对已投资的项目追加投资,合伙协议通常会对该等投资的比例设定限制,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机制要求不能超过基金规模的20%;

(3) 经过特定机制批准的特定投资,比如,经过咨询委员会同意或经过合伙人会议同意。

投资期内还可能触发投资期中止的事件,投资期中止期间,GP不能进行项目投资。合伙协议中常见约定的投资期中止事件包括:(1)关键人士事件,即基金锁定的关键人士离职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向基金提供服务;(2)GP被除名又暂无继任GP。

此外,监管层面,中基协要求基金完成在中基协的备案前不能进行项目投资。

59. 基金内部的项目投资决策由谁作出?

采用有限合伙制的基金,因LP不能参与合伙企业的运营决策,项目投资决策的权力为GP所有。但为约束GP的投资决策并提高决策专业化程度,合伙协议通常会约定GP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项目投资决策[4]。

投资决策委员会规模通常设置在3-7人之间,由GP委派,或GP委派+外部专家,实行一人一票。

特定情形的投资,还涉及咨询委员会的决策。常见的需由咨询委员会决策的投资包括:(1)关联交易投资,关联交易范围除指基金与GP的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外, 合伙协议还可能约定,拟被投资公司的股东中如存在本基金GP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本基金向该被投公司的投资交易也属于关联交易;(2)超过合伙协议既定的投资金额、投资领域、投资方式、投资期的投资行为。

咨询委员会的成员通常由LP委派,此外也有GP和LP均有权委派的情况。合伙协议可能对LP委派咨询委员会成员设置一定的门槛限制,如规定对基金出资超过一定数额的LP才有权委派咨询委员会成员,或明确只给予某些特定LP咨询委员会席位。咨询委员会通常采用一人一票制。

60. 募基金投资于单一项目的资金最多是多少?

1. 监管层面

中基协要求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投资于单一资产管理产品或项目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对创业投资基金与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单一项目/被投公司的资金比例没有强制性规定,基金甚至可以将全部资金投资于单一项目(即专项基金),但协会鼓励私募基金进行组合投资并建议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投资于单一项目的资金所占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5]。

但根据中基协规定,在满足基金投资于单一项目的资金不能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及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备案后的基金可以在不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3倍的范围内增加出资,因此如基金在中基协备案后还有后续募集的需求,需注意在后续募集完成前控制投资于单一项目的资金比例[6]。

2. 约定层面

除专项基金外,基于风险分散的考虑一般基金合同会对基金投资于单一项目的金额比例进行明确限制,不超过基金总出资额的20%的约定比较常见。

注:

[1] 根据55号文,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

[2] 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计算。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4] 投资决策委员会除负责投资决策外,通常也决策基金的退出及基金管理的中其他重大事项。

[5] 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12月)》第十六条。

[6] 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12月)》第十一条。

来源:百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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