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私募基金投资条款的影响

简介
评论

在私募基金领域,新《公司法》的实施带来了诸多挑战与机遇。一方面,新法明确了股东失权制度、强化了股东出资责任和连带责任,对私募基金的投资安排等提出了新的合规要求。另一方面,新法也赋予了私募基金作为中小股东更多的监督权和保护措施,如扩大股东知情权范围、强化董监高勤勉尽责和忠实义务等,有助于私募基金更好地进行投后管理和风险控制。

6月13日,北京基金小镇联合国枫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新《公司法》对私募基金投资条款的影响”主题分享会。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芬律师围绕新《公司法》中资本制度、公司治理、董事责任、股东权利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帮助私募基金从业者准确把握其对投资条款的影响,从而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设计投资条款,规避法律风险。

主办单位

北京基金小镇、国枫律师事务所

议程

一、资本制度

1、出资期限

2、出资连带责任

3、股东失权制度

4、股东加速出资义务

5、股权转让连带责任

二、公司治理

1、审计委员会制度

2、股东会的职权及表决机制

3、董事会的职权及表决机制

4、法定代表人及经理变化

5、职工代表董事及监事责任

三、董事责任

1、知情权

2、股权转让规则变更

3、股东回购请求权

4、同比例减资

四、股东权利

1、维护公司资本充实义务

2、关联交易

3、谋取公司商业机会

4、同业竞争限制

5、董事对第三人责任

6、事实董事及影子董事

嘉宾介绍

何芬 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外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及下游投资和并购、S基金及不良资产等业务。

何芬律师曾供职于国内顶级红圈所,担任合伙人,有超过10余年的投融资及并购等相关项目经验。何律师服务过多家境内外顶级PE/VC基金及公司客户从事境内外私募股权/风险投融资、并购等交易,涉及的行业包括高科技、医疗健康、新能源、物流等领域;亦代表客户从事基金产品的设计和设立,基金类型涵盖境内外PE/VC基金、QFLP基金、并购基金、地产基金、影视/文娱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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